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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
[ 2009-09-17 ] 收藏本頁  |  列印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9-06-15 發改投資[2009]1550號   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現就概算調整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現行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設計概算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由於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概算。

  二、申請調整概算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文件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復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凡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及以上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束後,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

  四、對於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區別不可抗因素和人為因素對概算調整的內容和原因進行審查。對於使用基本預備費可以解決問題的項目,不予調整概算。對於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後方予核定批准。

  五、對由於價格上漲、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經核定後予以調整。調增的價差不作為計取其他費用的基數。

  六、對由於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單位過失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超出的投資不作為計取其他費用的基數。對過失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建議相關資質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公告。

  七、對由於項目單位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故意漏項和報小建大等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對於超概算嚴重、性質惡劣的,將向國務院報告並追究項目單位的法律責任。

  八、上述規定自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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